現金社會中借貸關係頻繁,債權人與債務人成立借貸契約時,通常會要求有個擔保品能夠保障債權人。
在實務上常以房子做為抵押,也就是向銀行進行第一次房屋貸款時,會有第一次的抵押設定,稱為「一胎」;以此類推,有第二次的借款需求時,債權人會做第二順位的抵押,稱為「二胎」
透過內政部地政司辦理抵押權,事先準備好相關資料,到地政事務所辦理房屋 抵押權設定 (稱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
抵押權設定有哪些權利與義務,有無設定又有什麼不同?本篇文章帶您了解
*現行銀行貸款多以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為主*

本篇目錄
抵押權 有哪些?
抵押權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的設定時間並不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和一般抵押權最大的不同在於,一般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且只能持續清償置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要再增借,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而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且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間內,皆可繼續增借。
項目 | 普通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 |
法條 | 民法-第880條規定 | 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 |
時效 |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 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
擔保範圍 | 僅限該次貸款金額。 | 可擴及部分銀行往來債務,例如:票據、利息、信用卡、消費性貸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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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但是如已超過「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就不得再行使。 -
「最高限額抵押權」
依《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也就是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已罹於時效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人依法仍可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但是如已超過「五年」,則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至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仍應繼續存在,這是因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還有繼續發生的可能性 。
為什麼要 設定抵押權?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債主可以拿回錢)。如果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人就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實行抵押權。 換言之,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則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權設定 所擔保的債權範圍?
普通抵押權之範圍可分為擔保債權之範圍及擔保標的之範圍分別敘述如下:
(一)擔保債權之範圍依民法第861條之規定: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3.抵押權於謄本上之記載事項:

書面要件主義:書面契約為抵押權生效的前提?
根據民法規定,抵押權要件除了雙方合意之外,還需要訂立書面契約,抵押權才有效力有登記的抵押權優先於無登記抵押權?
有了抵押契約,但沒有去地政事務所登記會有何不同?例如:A用房子當擔保向B跟C借錢,並且跟他們兩個各自簽下抵押契約。A只有跟B去設定抵押權,當A無力償還債務時,該房子拍賣後所得資金,B會優先享有受清償之權,有剩餘的錢,C才會受清償。
那些標的 可以 二胎抵押?
只要是不動產,都可以二胎設定借款 房屋- 透天
- 公寓
- 大樓
- 三合院
- 農舍
- 別墅
- 建地
- 農地
- 林地
- 山坡地
- 原住民保留地

抵押權設定需要哪些資料?
- 登記申請書。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例如: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公司法人者,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 義務人印鑑證明(義務人未能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時檢附;另抵押權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時得免附)。
- 繳納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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